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执异7号
异议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4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康林,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4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称: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该判决歪曲案件基本事实和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该判决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错误判决和判决书没有合法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无据;原判决适用法律与事实不符。现申请中止执行(2016)川1923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的各项执行措施,并解除对异议申请人***的个人财产的冻结。
经审查查明: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川1923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12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终结执行。此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2021年10月8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或者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并不涉及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正确与否及相应诉讼程序合法与否等问题。被执行人认为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错误,不是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被执行人***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未合法送达而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新宇
审判员  沈 玮
审判员  谭昆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茂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