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04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
法定代表人:罗刚。
关于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