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恢327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江南天成租赁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靖云。
被执行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罗刚。
本院在执行泸州江南天成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04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价值22645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晓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