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18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易显林,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兰福建,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组织机构代码:57072702-5。
法定代表人:罗刚。
本院依据(2015)龙马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易显林、兰福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坤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连林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18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易显林,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兰福建,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组织机构代码:57072702-5。
法定代表人:罗刚。
本院依据(2015)龙马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易显林、兰福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坤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