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恢108号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价值2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晓枫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