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4835号

原告: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7072702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