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恢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8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晓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