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原杭州萧山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原杭州萧山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原杭州萧山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经开大道1号。
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原杭州萧山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浙江花木城第69幢3单元205室。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审被告: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市镇旭东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罗刚。
上诉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10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元,减半收取11,110元,由上诉人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