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02民初59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四川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爱喜嘉年华****。
法定代表人:郜秀荣。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金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金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