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23民初935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晶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住所地:四川绵阳市溶城区安昌路中18号爱喜嘉年华1幢1-8-A1号。
法定代表人:郜秀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占县。
被告:张宇,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四川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晶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张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秋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