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

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大化(大连)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340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西海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杜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化(大连)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荀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化(大连)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43194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3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3672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的被执行人财产及对财产采取的措施:生产设备一套,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1月25日;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0日。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化(大连)气体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万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