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6999号
原告: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205室。
法定代表:王清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洁,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菱,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11号、13-3号。
法定代表人:吴垠。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波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夫。
被告: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仙人洞镇冰峪村仙人洞路8-8号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杜芳。
第三人:大连富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向应镇三家村道边。
法定代表人:王彩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都酒店有限公司、***波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富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跃
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
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