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

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与大连铁山建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35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铁山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盐北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孙日国。 申请执行人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铁山建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辽021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71778.1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011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51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机动车两辆(未实际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一处(无抵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五处。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闫 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