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执4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仙人洞镇冰峪沟村仙人洞路8-8号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复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大连复年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复年置业有限公司104440.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