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

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与大连复年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执4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仙人洞镇冰峪沟村仙人洞路8-8号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复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大连复年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复年置业有限公司104440.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