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

***与**、被告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3民初50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筑成铭岛仕家B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佰林诉被告**、被告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999054。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被告**与被告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大连2009年城市改造工程****-**-*****号管换管工程铺装、土石方工程及修复水厂院内工程,转包给其施工,原告按期竣工,工程发包方大连自来水有限公司已将该工程款给被告,但被告没有将工程款给付原告。2015年原告弟弟曾代原告提起诉讼,被二级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大连市中院认为应当由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现原告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与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和**之间具有转包或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大连道桥综合建设承包有限公司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