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3430执1号
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3430民初23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凉山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49753.2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860651.24元,其中,本金741805.00元,案件受理费8923.00元,鉴定费99025.24元,本案执行费10898.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3430民初23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凉山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