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民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虎,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地址:青海省**回族自治县巴燕镇建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奎,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远,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心澄,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县指挥部办公室,机构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回族自治县巴燕镇建设路19号。
上诉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成公司)与上诉人青海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被上诉人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县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百万亩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4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以百万亩办公室已被**县政府撤销,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百万亩办公室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百万亩办公室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对百万亩办公室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上诉和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王雪静
审 判 员  江喜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宏英
书 记 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