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22民初847号 原告: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以原、被告之间的账目往来和款项支出存在较大争议且牵涉到其他案外人的款项性质认定,暂时不能全面充分的界定双方之间款项支出的性质等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原告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99元,由原告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