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923民初78号
原告:贵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财富广场B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Q0266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0772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