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2034号之一
原告: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辽宁大道9号中南高科擎动未来汽车产业园A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51022257T。
法定代表人:龚荣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帆,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梅,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芝,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5号花园景都C座1单元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99176113B。
法定代表人:彭彦,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6.02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