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077号之一
原告: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辽宁大道9号擎动未来企业产业园内(中南高科绵阳安州擎动未来汽车产业园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51022257T。
法定代表人:龚荣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巧丽,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西段5号花园景都C座1单元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99176113B。
法定代表人:彭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梅,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梓潼东辰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沙河村2组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92E7P4L。
法定代表人:邓力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系该公司员工,女,生于1972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梓潼东辰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加锋
审 判 员  杨地林
人民陪审员  王仕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事项: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