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077号
申请人: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辽宁大道9号擎动未来企业产业园内(中南高科绵阳安州擎动未来汽车产业园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51022257T。
法定代表人:龚荣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巧丽,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西段5号花园景都C座1单元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99176113B。
法定代表人:彭彦。
被申请人:梓潼东辰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沙河村2组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92E7P4L。
法定代表人:邓力嘉。
申请人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梓潼东辰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同时申请人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申请人的存款进行查询。2021年8月2日,经书面确认查询结果后,申请人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安州支行营业部的账号1185********中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火车客站支行的账号5100********_1中的存款、在四川天府银行绵阳分行的账号2000××××0015和2000********中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绵阳临园支行的账号2308********中的存款以及被申请人梓潼东辰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梓潼支行的账号1500********-0001中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梓潼支行的账号2308********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所冻结存款总额以3600000元为限。申请人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即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愿为其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若因保全错误给二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提供担保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安州支行营业部的账号1185********中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火车客站支行的账号5100********_1中的存款、在四川天府银行绵阳分行的账号2000××××0015和2000********中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绵阳临园支行的账号2308********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梓潼东辰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梓潼支行的账号1500********-0001中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梓潼支行的账号2308********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被冻结存款总额以3600000元为限。
申请人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山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