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3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花园景都********。
法定代表人:彭彦。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6859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富尔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梓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馨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