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民初264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系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富义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2011P30。
法定代表人:邹玉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系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漆**,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华严镇泉水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61001967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系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被告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文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谷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