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623民初111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津中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县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义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盐津中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工程16-17楼住宅用房的归属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29.00元,减半收取计24,8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圳
书记员付果
附: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