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15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富义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2011P30。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张勇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川EU××××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川0504财保11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其与申请人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其不用承担责任,要求解封其被查封的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价值4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乾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松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15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富义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2011P30。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张勇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川EU××××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0)川0504财保11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其与申请人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其不用承担责任,要求解封其被查封的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价值4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乾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