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3民初1625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1032。
被告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A1-4-05号地块浩誉.江语城小区*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5356924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