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煜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2881号
原告:宜宾煜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6幢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锐。
被告: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A1-4-05号地块浩誉.江语小区8幢1602-1607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晋。
原告宜宾煜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宜宾煜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煜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煜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宜宾煜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