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财保58号
申请人: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51037651A,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向家坝工业集中区-高捷园全顺商砼(配电房)2幢1层等。
法定代表人:殷锦,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靖,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53569248R,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A1-4-05号地块浩誉.江语城小区8幢1602-1607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晋。
申请人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咸熙街支行账户5100********存款29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咸熙街支行账户5100********存款29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四川全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显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