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泸县华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705号
原告:泸县华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半岛中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93U8Y30。
法定代表人:华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牛滩镇牛滩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7140171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县华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泸县华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县华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泸县华晨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