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泸县志平花木果苗场与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568号
原告:泸县志平花木果苗场,住所地泸县福集镇代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757623028。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牛滩镇牛滩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71401710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泸县志平花木果苗场与被告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县志平花木果苗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尚灵谦
书记员曹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