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460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人: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一门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7604470P。
投资人:袁德辉。
被申请人: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牛滩镇牛滩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71401710K。
法定代表人:王戬。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458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517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生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