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458号
申请人: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一门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7604470P。
投资人:袁德辉。
被申请人: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牛滩镇牛滩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71401710K。
法定代表人:王戬。
申请人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517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袁德辉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路××号××幢的房屋(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2××8号)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5170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案外人袁德辉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路××号××幢的房屋(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2××8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