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22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牛滩镇牛滩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71401710K。
法定代表人:王戬。
被执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21687910405M。
法定代表人:熊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1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向被执行人泸州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意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21执22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非
审 判 员  王 琴
审 判 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温 苗
书 记 员  谢文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