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82民初1211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百祥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3元,由四川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