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826执395号之四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农民,住芦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港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港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于2018年3月3日依法作出(2018)川1826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许原审原告**撤诉;二、撤销本院(2016)川1826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因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826执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燕
审判员*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罗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