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734号
原告:四川港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栋38层3804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耿,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胡凯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清政,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港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港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港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