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票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友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立峰,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因与北票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北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朝民三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属于集体企业积累分配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们为企业作出了贡献退休也有权利分享企业积累的财产的权利。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因上诉人已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一二审法院认定1600余万元依据法律规定应专款专用,***要求分配企业资产和分红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文沅
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
代理审判员 蔡兴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