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执770号
**成诉四川共创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德劳人仲裁字(2015)47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人仲裁字(2015)471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