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西南交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怡和新城**)双龙路****附**,**红岭路**,**附**,01-3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西南交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公司)、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合作协议》第2.5条约定“甲方(交大公司)应在每期收取回购款时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约定金额支付到乙方(**公司)账户”,其中约定的“收取回购款时”系国投公司与交大公司《BT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时间,还是国投公司向交大公司的实际付款时间,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洁
审判员 尹 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