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1102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20675173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港原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海井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32692092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港原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