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1102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20675173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港原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海井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32692092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港原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