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80民初685号
原告:**全,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7U7JP2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206751731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安全员。
原告**全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到被告分包的简阳市沱四桥ACG时空动漫城项目工地上务工,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9月14日,原告在前述项目工地工作时,左手不慎被电锯锯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简阳市中医医院门诊简单处理伤口后,医院建议转成都医院治疗,于是项目工地人员将原告送到四川现代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掌开放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肌肉断裂伤。2020年12月16日,原告向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需补正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同日,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不服,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原告在诉状中自述2020年8月3日到工地上班,此时已年满62周岁,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原告未在被告处领取工资,也未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陈述,本案所涉ACG时空动漫城项目,**公司是施工总承包方,***公司是劳务分包单位。原告是否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不清楚。第三人没有收到原告的民工工资发放卡,也未向原告代发放过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30日,***公司依法登记成立,系一家由自然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公司于2003年5月6日经依法登记设立,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系简阳市沱四桥ACG时空动漫城项目总承包单位,***公司系案涉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公司将其中的木工承包给了***。**全系经工友**1介绍到沱四桥ACG时空动漫城项目上做木工(点工)的。**全在诉状中自述其于2020年8月3日到工地做木工工作。2020年9月14日,**全在涉案工程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时,左手不慎被电锯锯伤。2020年12月16日,**全向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需补正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当天,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递交的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简劳人仲不〔2020〕0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第三人身份信息、简劳人仲不〔2020〕0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木工承包合同、证人**1、**2出庭作证证言、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因**全出生于1957年11月26日,按其起诉状中自述的2020年8月3日在涉案项目工地做工,此时**全已年满62周岁以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本院确认**全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