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1732号
原告:四川环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青岗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32711250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20675173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环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谷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环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环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四川环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