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4民初1541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龙。
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昌。
原告***与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本金55.8万元;2、被告支付截止到2021年8月20日的利息121700元;3、被告支付2021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暂计28644元(以861800元为本金,暂计4个月,利率为4倍的LPR);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8万元,约定在2021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合计679700元。被告用两张汇票抵押给原告。票面金额合计为715,530.86元。金额/承兑人/票号分别为:1、53万元/沈阳世代顺隆置业有限公司;2、185,530.86元/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的第一手背书人为被告。根据原告要求,被告将该承兑汇票以背书到案外人沈阳远相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这种形式抵押给原告。待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后把抵押给原告的汇票还给被告。但是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欠款本息。双方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据、银行流水、商业承兑汇票、证明。本院对以上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其证明目的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4日,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5.8万元,被告承诺在2021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合计679700元。被告用2张2021年8月21日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抵押,被告承诺上述汇票真实有效,未抵押、挂失,能如期兑现。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日期前将相应的本金和利息还给原告,则原告可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按期兑现,上述汇票的票面金额视为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上述汇票在到期时不能如期兑现,则被告承诺在汇票到期后7日内按票面金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据落款处借款单位为被告,加盖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李红光的签字,经办人处为宋丽娜。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宋丽娜支付借款55.8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及给付利息,上述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亦无法兑付。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没有按期返还借款本金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其行为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故本院统一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5.8万元;
二、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55.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4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84元,诉讼保全费4062元,均由被告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智宇
人民陪审员  丁 爽
人民陪审员  于莉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宿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