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机械配件厂、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2853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于中军。
被告一: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华。
被告二: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22662.52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22662.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该类案件应以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不在原告起诉状描述的地址,不能确定本院确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