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975号
申请人:青州市正通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大关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MNM5855。
被申请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36062U。
被申请人: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8栋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W50EU1L。
申请人青州市正通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振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