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冀0637执300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盛泰五金店,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博野县广昇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博野县盛泰五金店与被执行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博野县广昇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37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60000.00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9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3年0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3年04月1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博野县广昇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211730.00元,扣除应缴相关费用人民币11730.00元,剩余案款2000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3年04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皇姑区的不动产一处,该房产有抵押,暂无法进行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走访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3年04月11日至2023年09月05日本院又进行6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案标的款660000.00元、执行费9000.00元,共计669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除外)。已执行到位202510.00元,未执行到位466490.00元。
七、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约谈,告知本院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博野县广昇源商贸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37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