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

青州市正通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81执保975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正通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弥河镇大关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8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州市正通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鲁0781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依据(2022)鲁0781执保9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在兴业行沈阳浑南新区支行42********95的账户存款494200.00元。 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沈阳青年大街支行71********24的账户存款500000.00元。 三、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21********4_1的账户存款500000.00元。 四、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包河支行22********04的账户存款5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