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81执3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正通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大关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8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州市正通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欲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2022)鲁0781执3745号案件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1执37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