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南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广安南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电力设备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12904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广安南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中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66537765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庭,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安南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安南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傅友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实